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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竹富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司)因与被上诉人竹富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汉**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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