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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司(以下简称谷**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禄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谷**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俊**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禄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上诉人谷里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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