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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南**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华**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南**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华**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白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王**、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3月17日、上诉人金**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上诉人金陵装饰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上诉**饰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王**14883.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金**公司受理费5041.5元,由上诉人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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