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威海**术学院与孔爱方,南京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威海报关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孔爱方、原审被告南京凯**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宁民辖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23日,孔**向原审法院诉称:2011年5月10日,威海报关学校与南京凯盛**威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凯**分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凯**分公司承建威海报关学校的办公楼及宿舍楼工程。2011年5月15日,凯**分公司与孔**签订一份《内部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威海报关学校的办公楼及宿舍楼工程由孔**承包建设。因威海报关学校、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故请求判令:威海报关学校、南**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及各项损失计1200万元等。

被上诉人辩称

威海报关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威海报关学校与南**公司之间,孔**作为实际施工人,如要起诉威海报关学校,应向威海报关学校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2、涉案标的为办公楼和宿舍楼,属于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本案应由山东省**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之一南**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南京市高淳区,经营地亦在南京市秦淮区,均位于南京辖区,故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威**学校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威**学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威海报关学校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孔爱方与凯**分公司签订的《内部项目施工承包协议》,说明孔爱方与南**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南**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不能依据南**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2、孔爱方与凯**分公司签订《内部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系内部承包关系,不是转包关系,因此孔爱方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范畴。3、孔爱方起诉威海报关学校,应以威海报关学校住所地来确定管辖。4、本案涉及的工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为便于审理,本案应由山东省**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5、建设工程系附着于土地上的不动产,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的规定,孔爱方是威**学校的办公楼及宿舍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将威**学校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因凯盛威海分公司系南**公司的分公司,故孔爱方直接将南**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南**公司住所地在南京辖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威**学校关于本案属于不动产,且为了便于审理,应由威**学校所在地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