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某**限公司与某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4320元的工程款,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余款154320元,如果首期被告未能按时付款,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标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6379.6元,减半收取3189.8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94.9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