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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净化工程**公司与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某净化工程**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彩钢板装修工程合同,原告按约完工后,被告未及时付款。现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人民币501710.6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愿意支付工程款,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宗*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3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8967.11元,减半收取4483.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95元,均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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