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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由审判员顾**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雷*与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87681.34元以及自2009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0.3%即863.04元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嘉定**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数额不符,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嘉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5万元,于2010年2月底支付11万元,于2010年3月底支付11.5万元;

二、若被告上海嘉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支付,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有权对未到期债权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上海嘉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受理费5615.22元,减半收取2807.61元;保全费1958.41元,合计诉讼费4766.02元,由原告负担1766.02元,被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3月底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开户银行:上海**银行马陆支行,账号:327229-XXXXXXXXXXX)。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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