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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上**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0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7月初原、被告签订保温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的项目楼进行保温系统施工,但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9432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工程款已付,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计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赵*人民币5000元(已当庭给付);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2035.8元,减半收取1017.9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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