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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由审判员顾**、张**、人民陪审员方慈方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吴**与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176274元和垫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2688548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南**有限公司辩称,自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000万元,并与原告进行了协商,双方已有了解决的方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南**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17176274元以及利息损失2600000元,合计人民币19776274元。被告应于2009年11月30日、2010年2月28日前各支付800万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3776274元;

二、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则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40988.93元,减半收取70494.47元,由原告负担35247.23元,被告负担35247.24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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