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0元;
如被告逾期不付,则应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元。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负担187.50元,被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