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诉被告张某某、蔡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工程款18800元,被告蔡某某负连带责任。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蔡某某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张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孙*工程款11000元。
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