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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贺某某诉称,2007年10月5日,被告将位于本市某路131弄11号某教育信息中心维修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部分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协议施工,并于2008年5月竣工。期间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50000元。后被告与建设单位就该工程通过审价审定,该安装工程的最终审定价为1131124元,扣除应付的管理费和已付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8000元。原告曾向被告催讨,但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8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某区某路131弄11号某区信息中心维修工程项目中的安装工程双包给原告,结算方式以审价单位的审计金额为准,付款方式为,工程开始付款250000元,等审价完毕,按结算款扣除总金额的10%管理费,一次付清余额。某区教育信息中心校舍维修工程于2008年7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安装工程造价于2008年12月18日经审价单位审定为113112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8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贺某某工程款人民币16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3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60元,共计人民币319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1595元,由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

三、上述两项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61595元,从已被法院冻结的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名的银行帐号内直接划扣支付给原告贺某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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