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绿地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绿地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苏**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采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施工徐州绿地商务城B5-4地块采暖管网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于2012年12月11日安装完毕,2012年12月17日被告验收并同意移交,2013年5月21日,物业接受该工程。原告方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被告迟迟不予决算。该工程总价款为774803.31元,被告至今仅支付340000元,尚欠434803.3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34803.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江苏**限公司本次起诉依据2011年8月25日《采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该份合同发包方为上海绿地**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为绿地控股集团**限公司,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5元免于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