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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