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江苏弘**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4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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