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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备战与徐州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备战与被告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备战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小*安置房涂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徐州市新城区小*安置房涂料施工,工程内容为:外墙腻子一遍,二层以下不平整处腻子找补,底漆一遍,真石漆一遍,罩面漆一遍。工程造价为22元/平方米,并约定工人进场生活费保证,在底漆结束后付到工程款的30%,罩面漆结束付到工程款的80%,余下工程款二个月内验收合格后两个礼拜内付清。在合同其他事项部分同时约定将拖欠的徐矿城60000元劳务费计算在内,与涉案工程劳务费一并支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劳务费278812.34元不予支付,徐**拖欠的60000元亦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外,原告于2013年10月间就涉案工程返工产生的劳务费保留诉权,待具体工程量等确认后另行主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劳务费338812.3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涂料施工合同包括两遍腻子,一遍底漆,一遍真石漆,一遍罩面漆,工程完成到真石漆结束,江苏明**限公司没有追究罩面漆的事情,他们认为已经结束,所支付的工程款为总造价的50%,剩余120万元左右没有支付,我公司已经就剩余款项向云**院提起诉讼,江苏明**限公司如果把工程款给我公司,我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给原告结清剩余的工程款。关于原告说的合同外保留诉讼,目前在和江苏明**限公司协商,如有结果我公司会与原告沟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原告任备战(乙方)与被告**公司(甲方)签订《小*安置房涂料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名称为徐州市小*安置房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徐州市新城区,工程内容:外墙腻子一遍,二层以下不平整处腻子找补,底漆一遍,真石漆一遍,罩面漆一遍,工期从2013年12月1日到2014年1月10日止,工程单价为22元每平方米,在底漆结束后付到工程款的30%,罩面漆结束付到工程款的80%,余下工程款二个月内验收合格后两个礼拜内付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另加徐矿城陆万元(60000.00)。

另查明,被告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为于2014年10月13日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u0026ldquo;任备战工程款494812.34元已付216000元余278812.34元未付(注:暂按22491.47平方算),备注:2013.10月之间返工具体工程另待明旺确定好付款。u0026rdquo;

庭审中,被告自认原告所施工的小*安置房A18、19、20、26、27、28共计6栋楼工程于2014年4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按照22491.47平方米计算工程款。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6万元。被告所欠原告2012年徐矿城工程款6万元双方均同意与小*安置房工程款一并支付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小*安置房涂料施工合同、照片、证明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备战与被告**公司之间签订的《小*安置房涂料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所施工的小*安置房A18、19、20、26、27、28共计6栋楼工程于2014年4月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21.6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38812.34元,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任备战工程款338812.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5元,减半收取3192.5元,保全费221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安支行,账号为:3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02)。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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