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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联**有限公司与上海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8月3日,原告承接了被告具有使用权的本市某路138弄7-11号公有房屋的结构性大修工程,承包范围为钢砼基础、结构,包工包料,合同工程价款人民币280万元(闭口)(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加上补充合同的项目综合费30万元,总计310万元。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提出房屋标高范围内的楼层标高调整,更改了原设计图纸的相关设计,导致结构梁、板、柱均随之变更,增加了工程量和费用。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变更后的设计图纸组织和完成了施工。房屋大修工程竣工后,原告于2007年5月10日,对被告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部分造价编制了决算书,价款为443572元,并报送被告审核,现原告自审核为371119元。但是,被告仅认可原工程包干闭口价的预算280万元,并已支付原告,而对变更、增加工程部分的决算价款始终不予回复。2007年2月5日,原、被告为上述房屋的外墙、安装等施工项目,签署了一份协议书,被告将该大修房屋的避雷、外墙砌筑、粉刷涂料、天沟防水和雨水管等工程内容发包给原告,按照93定额编制工程造价暂定32万元。原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按期完成了该协议项下的工程。原告现自审价款为293992元。2007年7月30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对房屋避雷等六个项目,按照建安93定额,由被告聘请有工程审价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定,一周内向原告提交审价初步意见,且约定被告未按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是,被告始终不提供审价意见。此外,根据2006年8月3日,原、被告签署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关于工期赶工奖的约定,改建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06年11月13日,2007年1月28日结构封顶。工期提前74天,按照每天奖励2000元计算,赶工奖金为148000元。2007年9月,该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入住并实际使用该房屋,但被告至今未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应支付变更、增加工程款371119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721元;2、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外墙、安装等工程款29399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3498元;3、被告应支付房屋结构大修工程赶工奖励费14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656元。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和解。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联涵投资**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53992元;

上述款项被告同意原告自2009年2月23日起有权向上海某国际文化**理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同意将上海某国际文化**理有限公司所欠被告的到期租金中的人民币453992元的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如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仍无法全额向上海某国际文化**理有限公司收取到上述款项,则被告应就余额继续向原告清偿;

二、原告东亚**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2月23日之前拆除上海市某路138弄10号二楼通道的自行搭建,恢复原状;

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4(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东亚**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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