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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上海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上海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江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7月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装潢上海海**有限公司办公室,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8000元,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被告分两次支付了原告25000元,至今仍欠工程款13000元。另因业主要求,经被告同意,原告对工程进行了整改,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垫付的整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和材料费11370元,部分材料费1823.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两项费用共计26193.5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28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书》,被告将承包的上海海**有限公司办公室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工期为2008年7月19日至2008年8月5日;总价款为38000元,进场一周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中间验收支付15000元,竣工验收11000元,维修押金2000元。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工程。另原告又进行了修改工程的施工,就增加的工程费用原、被告未最后结算。被告除支付原告25000元后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贵**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某某工程款人民币18000元,该款于2009年3月25日给付人民币10000元(被告已当庭给付),于2009年4月给付人民币4000元,于2009年5月给付人民币4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8元,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7.4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3月2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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