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诉被告闫**、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告刘*鑫对被告闫**、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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