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丰县常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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