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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公司与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沛县**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沛县**公司诉称,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分公司在江苏丰县承建徐州旭**限公司厂房、办公楼期间,收取原告交纳的工程保证金40万元,现该工程不再建设,原告要求被告退回保证金,被告拒不退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被告未设立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件在被告注册地法院审理有利于被告利用证据去公安机关报警。综上,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因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收取其工程保证金拒不退还发生纠纷,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提出的异议申请,不能作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抗辩,即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注册过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还保证金的义务,需要进行实体审理。而该案件涉及的工程位于江苏丰县,丰县人民法院从程序上有权审理该案件的,故对于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到一审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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