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限公司诉被告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655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浙江万**限公司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浙江万**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