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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闵长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2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丰县白云楼消防改造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后被告一直没按合同约定付款,施工完成80%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于2013年4月停止了施工。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98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8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被告李*作为发包方与原告杨**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白云楼宾馆消防工程改造,合同约定承包方工人进场施工之日付款人民币贰万元,室内喷淋系统安装完毕再付款人民币三万元,报警及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毕,再付款人民币三万元,泵房安装完毕再付款贰万元,余款至以上工程量全部安装完成后一次付清。后被告李*于2014年1月30日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杨**人民币玖万捌千元整(98000元),李*,2014·1·30.”后经原告杨**多次催要,被告李*至今未付其所欠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欠款应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并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二、关于欠款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进行了施工,双方结算后被告书写了欠条,被告应当根据欠条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9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欠款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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