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东诉被告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东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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