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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昆山正茂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36元,减半收取7118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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