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昆**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36元,减半收取7118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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