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宏**限公司与被告昆**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昆山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保全费1020,以上二项共计2157元,由原告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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