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新元**昆山分公司与被告仁*科技(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新元**昆山分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新**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2元,减半收取2826元、保全费1676元、公告费690元,共计519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