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安发**吴江分公司与苏州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省安发**吴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发消防)诉被告苏州巨**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2015年4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安发消防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源科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安发消防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源科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发消防诉称:2011年起,被告巨源科技与原告安发消防签订了四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安发消防承建被告巨源科技的厂房消防工程,合同价款合计为2476948元,现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巨源科技使用,但截止2014年1月被告巨源科技尚结欠原告工程款576948元,虽经原告一再催讨,但被告巨源科技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76948元;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76948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偿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18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巨源科技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巨源科技作为发包人与安发消防作为承包人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巨源科技将“1#纺织车间消防水”工程发包给安发消防承建,合同承揽价格为48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材料进场付30%,工程结束付40%,余30%验收手续办完后一次性付清。2012年6月29日,巨源科技作为发包人与安发消防作为承包人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巨源科技将“科研楼、综合楼、水泵房、110KW变电所的消防水和防火涂料”工程发包给安发消防承建,合同承揽价格为58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进场付30%,施工一半时付30%,验收手续办结束时付清。2011年10月18日,巨源科技作为发包人与安发消防作为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巨源科技将“1#成品车间、1#员工宿舍、室外消防的消防水”工程发包给安发消防承建,合同价款为1358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进场付30%,施工一半时付30%,验收手续办结束时付清。2013年5月16日,巨源科技作为发包人与安发消防作为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巨源科技将“钢质防火门、防火涂料”工程发包给安发消防承建,合同价款为58948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施工完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安发消防组织施工,涉案工程中1#纺织车间消防水工程、科研楼、综合楼、水泵房、110KW变电所的消防水和防火涂料工程、1#成品车间、1#员工宿舍的消防水、室外消防的消防水工程于2013年3月4日办理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涉案工程中的钢质防火门、防火涂料工程经本院现场勘验均已施工结束。

另查明:巨源科技已支付本案所涉工程款中的19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本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发消防与被告巨源科技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按约施工完成涉案工程中1#纺织车间消防水工程、科研楼、综合楼、水泵房、110KW变电所的消防水和防火涂料工程、1#成品车间、1#员工宿舍的消防水、室外消防的消防水工程,并且被告已于2013年3月4日就上述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另外,原告主张涉案工程中的钢质防火门、防火涂料工程均已施工完毕,本院已进行现场勘验确认,被告巨源科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被告为原告共计承揽建设的工程款共计为2476948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其中1900000元的工程款,故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6948元。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18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其中欠款518000元按约定最迟应于2013年3月4日办理验收手续后支付原告,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苏州巨**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苏省**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76948元并同时偿付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518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省**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755元由被告苏**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民法院;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