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姜**、李**、苏州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千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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