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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榕**限公司与陕西**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民法院(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工程项目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因此苏州**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属于西安**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当由西安**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审理的上诉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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