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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公司与江苏聚**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辖初字第0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不仅仅包括企业本身的破产案件,还包括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一系列诉讼,破产案件受理后,案件管辖法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规避法律,应当认定无效约定。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涉案工程厂房的所在地江苏**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苏州富大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催讨无着于2014年8月18日向苏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技有限公司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工程款。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洪商破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泗洪县**有限公司对江苏聚**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事务所为管理人。鉴于本案在破产清算前诉讼已经开始,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本案诉讼应继续进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对管辖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苏州**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有约定的,依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明确的约定,故苏州**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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