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辖初字第0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谢**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洪*与上诉人均为江苏华**限公司工作人员,洪*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公司内部结算问题。洪*起诉上诉人的承包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户籍地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该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纠纷因建设工程而产生,而涉案工程所在地点为苏州市吴中辖区,洪*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