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盈**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辖初字第0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也未建立合同关系,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本案所涉铁艺围墙栏杆结算清单、建筑业统一发票等证据所载内容显示,涉案建设工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的双方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系属案件实体处理的范畴,本案暂不予理涉。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