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江荣**限公司因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荣**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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