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限公司诉被告泰*(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50元,减半收取为185025元,由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