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圣晖工程技术**公司与泰鑫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限公司诉被告泰*(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50元,减半收取为185025元,由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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