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预应力专项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民兵训练基地二期工程体育馆项目二层结构预应力钢筋工程交原告承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8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应在主体验收后一周内付清合同款。现原告已经按约完工,被告仅支付74000元和20000元两笔工程款,尚余91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91000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按每天应付款项的0.05%支付原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预应力专项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民兵训练基地二期工程体育馆项目的二层结构内7条YKL304预应力钢筋工程交原告承包;合同总价为185000元,此价格为一次包干,如无重大设计变更、签证,此价格即为结算价,不进行调整;工程款按进度支付,预应力工程施工结束,原告交齐资料主体验收后一周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被告未按约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的0.05%作为违约金。2011年1月26日,原告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被告总计支付工程款94000元,至今尚欠原告91000元,原告催讨未果,于2012年2月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院提供的《预应力专项施工合同》、催**、原告收到被告工程款所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原告作为分包单位的资格报审表及附件、系争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及附件和系争工程图纸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1000元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合同约定之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0.05%计)之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合同中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已作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所有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1000元,

二、被告温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人民币91000元计,自2011年2月3日起止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0.05%计算;

三、对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