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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与太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艺术景观工程有限的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程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1月5日,原被告之间为“太原某圣诞景观工程”签订了《环境景观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施工景观工程,工程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整个工程在2009年12月4日之前完工。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项目,但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104000元,尚欠人民币2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有限公司未到庭辩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环境景观工程合同书》,合同内容:一、1、工程名称:太原某09圣诞景观工程;2、工程地点:太原某;3、工程内容:详见工程方案;4、工程金额:130000元;5、完工期限:本工程限于2009年12月4日之前施工安装完成。五、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即支付工程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2、货到现场后,甲方即付工程金额的30%;乙方开始施工;3、工程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余款。原被告并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本着友好精神相互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支付人民币65000元整,于2010年1月支付原告人民币39000元。景观工程完工后,被告方于2009年12月6日出具验收回执单,内容为“接**司于2009年12月6日呈交的验收申请书后,我公司委托全权代表依照合同对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进行了系统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落款全权委托代表签字处有卢*字样的签名。嗣后,被告未按约支付余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如其诉请。

另查,原告与案外人于2008年6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坐落上海市某路1340弄2号内及门面房2楼作为装饰装潢使用。租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

审理中,原告表示,由名片证明卢*为被告的副总经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环境景观工程合同书》系双方自愿协商而签订,没有违反法律,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依约如期完成工程,被告对景观工程也已实际使用,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工程余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26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将据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人民币26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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