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尚**与东海**文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东海**文学校与原审被上诉人尚**、赵**(已去世)及原审第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3)连民再终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3)连民再终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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