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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壹万元”。2015年8月20日,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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