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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遂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据刘**的申请,追加王**为本案的被告,并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刘**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工程转让费200万元及利息。被告江**、王**针对刘**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要求答辩期间与举证期间,并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连云**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无管辖权。

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诉称其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某镇某村签订了老居民区改造工程协议,后原告将该工程转让给被告,但被告未付转让款,请求判令被告江**连带给付工程转让费及工人手工费5578916元,工程造价以图纸核算及评估为准,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江**、王**连带给付工程转让费200万元及利息。依据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2008)91号)第四条规定:“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亦不属于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且被告王**的住所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故本案应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向江苏**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江苏**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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