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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华丰**限公司、徐州**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徐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辖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辩称

华丰**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华丰**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象山县,并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也没有相应的合同及协议证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张**于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张**与华丰**限公司签订的《内墙涂料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徐州**限公司与华丰**限公司签订的《第一部分协议书》复印件。该《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徐州**限公司将下洪尚景园棚户区改造定销房工程第2标段(2#楼、人防地下室)发包给华丰**限公司,该《内墙涂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华丰**限公司将下洪尚景园二标段人防地下室工程的内墙涂料工程发包给张**。因此,初步可以认定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具体的建设工程为下洪尚景园二标段人防地下室,该工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之内。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华丰**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华丰**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庆**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象山县,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撤销(2015)云民辖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华丰**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张**在本案一审中提供的张**与华丰**限公司签订的《内墙涂料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徐州**限公司与华丰**限公司签订的《第一部分协议书》复印件,可认定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华丰**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地域管辖的认定。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具体的建设工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之内,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华丰**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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