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蒋**、徐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初字第0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丁*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