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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镇江与唐**、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沈镇江、原审被告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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