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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中住佳展地产(徐**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被告中**司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9年6月3日,被告与徐州路**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司)、福建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路**司接手闽**司的原工程继续施工。路**司于2012年12月施工完毕并退场。2013年11月27日,被告委托审计,确认路**司完成工程量21374658.8元。被告已向路**司支付7480738元,尚欠13893930.8元,并至迟应从审定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014年10月15日,路**司将以上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但被告未能向原告付款。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王**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第一组证据、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是被告与闽**司于2008年3月28日所签订的,证明闽**司承包被告君临泉山一期双拼及公建后该项目名称变更为泉山森林海,原告不是合同相对人,只是为了说明第二组证据的由来,不对本案原被告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权利义务。

第二组证据、工程施工协议书,被告(甲方)与闽**司(乙方)及徐州路**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证明在2009年6月3日三方协议将闽**司承包的一号会所幼儿园及双拼工程施工中的幼儿园和双拼转由丙方承包管理,直至竣工验收,按照该协议,丙方有权收取工程款。

第三组证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是2013年11月27日江苏彭*建设工程**限公司依据被告的委托对徐州路**限公司的施工进行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21374658.8元,该审价不包括会所,仅为路**司所施工部分。被告及路**司在该咨询报告上盖章确认。

第四组证据、债权转让协议,徐**兴公司将被告应付的工程款13893930.8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双方在2014年10月15日签订该协议确认。

第五组证据、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在获得该债权后通知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聂远在2014年10月22日签收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对金额不持异议。

第六组证据、工商登记,证明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的聂*为被告法定代表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8日,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甲方)与福建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君临泉山一期双拼及公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一份,合同中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君临泉山一期双拼及公建。2、建设单位: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即为本合同甲方)。……5、工程地点:徐州市铜山县汉王镇。此外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09年6月3日,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甲方)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君临泉山工程项目部(乙方)、徐州路**限公司玫瑰大道及桥梁工程项目部(丙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甲方同意乙方将森林海项目1#会所、幼儿园及双拼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幼儿园及双拼工程委托给丙方承包管理、施工直至竣工验收,1#会所工程仍由乙方负责施工。……三、丙方的承包范围、建筑面积、合同价款、质量要求等以及其他未尽条款执行原甲、乙签订的合同所有条款。四、本协议订立前,原乙方下属施工队伍由丙方接管及管理,所发生的工程款由丙方直接给予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五、乙方在双拼工程中的所有经济往来全部由丙方接手负责,如土方开挖、岩石爆破、临时设施施工等与双拼有关的所有分项。六、丙方同意在甲方支付第一批合同节点工程款时将乙方用于双拼的垫资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七、乙、丙双方约定,丙方支付给乙方管理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乙方在工程竣工后,负责将丙方申报的资料进行签字盖章,协助丙方办理工程备案手续,丙方负责产生的相关费用。工程施工中,乙方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各类工序报验、工程验收申报、工程隐蔽记录、工程决算、工程资料核对等均由丙方以项目部的名义全部负责,服从监理方、甲方的全面管理,丙方对外订立各类经济合同均以自身单位的名义签订,并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此外,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在徐州路**限公司玫瑰大道及桥梁工程项目部处签名。

2013年11月27日,江苏彭*建设工程**限公司依据被告的委托对徐州路**限公司的施工进行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21374658.8元,该审结不包括会所,仅为路**司所施工部分。被告及路**司在该咨询报告上盖章确认。

2014年10月15日,甲方(徐州市**有限公司)与乙方(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如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认可2009年6月3日甲方与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三方《工程施工协议书》所设定的丙方施工义务及垫资行为、金额均为本协议中乙方行为,即该项目由乙方实际操作和承担权利、义务。二、鉴于乙方实际享有甲方在上述《工程施工协议书》中权利并履行甲方义务,因此,该协议书所涉的原《君临泉山一期双拼及公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甲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一并由乙方承担。三、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苏**2013电信造价审字第2189号)》甲方应予结算的工程款实际应由乙方享有,如所涉税费等亦应由乙方承担。乙方以甲方名义已支取的工程款为748.0738万元,余款由乙方与项目开发方清算并结算。四、甲方现依照《工程施工协议书》持有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以上到期合同债权13893930.8元,及依合同费用(或违约金、滞纳金等形式,按合同约定计算,该金额不限定为正负数)。五、甲方将本合同第四条所持的该第三方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持甲方所提供的债权凭证直接向第三方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甲方确认转让的以上债权真实。在乙方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出现债权的减少或增加或其它纠纷引起债权的变动,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六、本协议自第三方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收到该转让协议或债权转让通知书时生效。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章生效。徐州市**有限公司在甲方处盖章,王**在乙方处签字。

2014年10月15日,徐州市**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载明:“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贵公司所欠我单位工程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捌拾玖万叁仟玖佰叁拾元捌角整(¥13893930.80元)及全部工程款利息(或滞纳金,违约金等形式)应予支付。现将以上债权转让给王**。请贵司接此通知后向该债权人支付。债权人信息:姓名:王**,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8××××6566,0516850××××6,住址:徐州市铜山区××.徐州市**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5日。”该份通知书下方载明:“收到聂远2014.10.22”。

2015年4月17日查询的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电子档案中载明,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聂远。

原告陈述其无施工资质,和徐州市**有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涉案工程于2012年12月竣工,且已投入使用,部分房屋已经办理产权证。目前被告公司只有留守人员。庭审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3893920.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君临泉山一期双拼及公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工程施工协议书》、鉴定报告、《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工商电子档案资料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和徐州市**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可以看出涉案工程是原告王**借用了徐州市**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原告应为实际施工人,享有主张涉案工程款的权利。根据2009年6月3日被告中佳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君临泉山工程项目部、徐州路**限公司玫瑰大道及桥梁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福建省**有限公司实质上退出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徐州市**有限公司取代福建省**有限公司承接了涉案工程,被告中佳公司负有向徐州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江苏彭信**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系被告中佳公司和徐州市**有限公司共同签字确认,而后徐州市**有限公司和原告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王**实际上认可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的工程价款数额。虽然原告王**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涉案工程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被告中佳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审定的金额支付工程款。原告王**主张按照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出具的次日要求被告中佳公司支付利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住佳展地产(徐**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原告王**支付工程欠款本金13893920.8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佳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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