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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远因与被申请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徐*终字第03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远申请再审称:1.涉案工程单价由160元/平方米变更为176元/平方米的事实有被申请人的技术员苗*签字的拨款说明、谈话录音及证人刘*的证言予以证实,原一、二审未予认定是错误的;2.原一、二审未通知证人出庭、二审未准许测谎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支持马*远的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马银远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承包人王*与转包人马**因无建筑资质导致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使用,故马**作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依照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结算,计160元/平方米,故涉案工程应按此标准计算价款。现马**主张涉案工程的计价标准经与王*协商已变更为176元/平方米,并提供了苗*签字的拨款说明(该说明中记载合同约定为176元/平方米)、谈话录音及证人刘*的证言予以证实。但苗*经一审法庭通知未能到庭作证,证人刘*也表示其只是知道马**曾提出涨价,但并不知晓双方当事人就此协商的结果。况且,王*对作为技术人员的苗*出具的拨款说明不予认可,即使该说明是真实的,亦是孤证,涉案施工日志、结算凭证等书面材料均未反映出工程计价标准已变更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故马**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原一、二审对该事实未予认定是正确的。此外,一审法院依照马**的申请于2013年10月18日书面通知证人苗*、张*、刘*、贾*出庭作证,同时证人王*、薛*、刘*也已分别到庭作证,法庭已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至于马**在二审中提出的测谎申请,因心理测试报告并非法定的证据形式,不能单独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原二审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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