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徐州市**有限公司、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向上诉人徐**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相关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