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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江苏铸**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铸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理想,被上诉人邵*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江苏铸**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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