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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有限公司与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山市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682元减半收取为3841元,由上诉人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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