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甄**与江苏**有限公司、中冶**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甄**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中冶**限公司、邳州市**程有限公司、姚**、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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