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甄**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中冶**限公司、邳州市**程有限公司、姚**、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