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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广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广泰**限公司、第三人龙显方、瞿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8元,依法减半收取3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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